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海丰鑫华委托经营利嘉商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的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201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5 届 34 次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宜宾利嘉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并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 因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鑫华”)总经理 是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本次委托经营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认定不存在侵占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此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海丰鑫华的基本情况 海丰鑫华是天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法定代表 人:徐骏,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由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宜宾 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出资 4900 万元(占 98%股份),控股子公司水富金 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万元(占 2%股份)。经营范围:化工、建材、 纸品的原料及产品,电器仪表,机械设备,原燃材料,日用百货的贸 易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之外的经营项目。 2、利嘉商贸的基本情况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6 日,法定代表 人:殷建平,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股东构成是:罗帮芸(占 45%股份)、殷建平(占 40%股份)和韩学川(占 15%股份)。经营范围: 销售煤焦化产品、煤炭;各类商品的进出口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 除外)。利嘉商贸资质齐全,以经营煤炭为主营业务,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并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办理《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 2011 实现营业收入 19323.54 万元,实现净利润 140.94 万元, 截止 2011 年底净资产是 67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利嘉商贸基本概况 利嘉商贸是一家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以经营煤炭为主营业 务的商贸企业。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是 6764.60 万元,负 债总额是 6094.61 万元,应收账款总额是 140.26 万元,净资产是 670.00 万元,无或有事项。 201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9323.54 万元,营业利润 201.05 万元, 净利润 140.94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264.94 万元。 2、审计评估情况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评估结果是: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利嘉商贸经审计后的资产为【6764.60】万元,负债为【6094.61】 万元,净资产为【670.00】万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为【 6765.09】万 元,负债为【6094.6】万元,净资产为【 670.49】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政策 本次委托经营事项不存在资金需求。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经营范围 1、利嘉商贸将其日常主营业务经营全权委托海丰鑫华管理。利 嘉商贸日常主营业务即利嘉商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 2、同意如利嘉商贸拟委托海丰鑫华在委托经营期间实施对外投 资(包括新设子公司或股权收购),则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协议。 (二)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1、利嘉商贸委托海丰鑫华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 2、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视双方意愿延长或终止委托经营, 若利嘉商贸拟继续委托经营,海丰鑫华享有优先权。 (三)托管经营方式及具体要求 1、海丰鑫华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利嘉商贸日常业务,对外以利嘉 商贸或受托管理名义开展业务,委托期间海丰鑫华任何正当经营行为 利嘉商贸及其股东不能干涉,对于经营行为涉及需要利嘉商贸股东会 作出决议、或利嘉商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的,利嘉商贸全体股东及/ 或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按海丰鑫华的建议作出表决或决定; 2、海丰鑫华可行使的经营管理权的范围包括: 1)负责利嘉商贸日常经营,决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制订利嘉商贸公司发展的经营管理计划,决定各类经营管理 事项及人事任免; 3)以合法的方式,自主决定经营业务的策略和方法; 4)以勤勉、尽职的原则决定利嘉商贸正常经营所需的对外担保、 抵押、借款等行为,该等决定均需提前书面通知利嘉商贸,由利嘉商 贸的股东会或执行董事配合作出相应的决议及/或决定; 5)因利嘉商贸日常经营活动,以利嘉商贸名义向第三方提起诉 讼或仲裁、应诉或成为行政程序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利嘉商贸执行董 事; 6)在委托经营期间,以利嘉商贸名义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各项成本、费用等在利嘉商贸财务进行列支; 7)对于利嘉商贸日常经营业务之外的事项的处臵方式,由海丰 鑫华与利嘉商贸另行协商后确定。 (四)委托经营费用、盈亏归属 1、委托经营费用包括日常委托管理费用及专项费用两部分; 日常委托经营费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日常委托管理费用为【0】 万元/年。 专项费用:如利嘉商贸拟委托海丰鑫华办理日常性经营业务之外 的其他事务,相应的专项费用由利嘉商贸与海丰鑫华另行协商确定。 2、委托经营期间的盈亏归属:委托经营期间的盈亏由海丰鑫华 享有或承担。 (五)会计基准日及审计评估情况 1、对于委托经营期间的第一个年度,本协议生效之日的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天为确认移交资产及未来计算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盈亏等 事项的会计基准日;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海丰鑫华即开始对利嘉商贸 实施全面管理; 2、委托经营期间的第二个年度期起,上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 会计基准日。 3、利嘉商贸与海丰鑫华约定,在完成各自的审批手续后,从会 计基准日之次日起至委托经营开始之日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止,委 托方经营期间的经营损益由利嘉商贸承担。 4、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委托方经审计后的资产为【6764.61】 万元,负债为【6094.60】万元,净资产为【670.00】万元。经评估 后的资产为【 6765.09】万元,负债为【6094.60】万元,净资产为 【 670.49】万元。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保证和承诺 1、利嘉商贸对拟进行委托管理的资产、经营资质等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权利,除已向海丰鑫华披露外,不存在抵押、被查封、被扣押 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2、利嘉商贸保证在委托经营前已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取得 委托经营相应所需的政府许可、批准等文件,并应确保前述文件在委 托期间持续有效; 3、利嘉商贸已就所有资产、经营资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日常经营债务及保证、抵押、质押或资产上的其他负担)、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等各方面情况向海丰鑫华及其聘请的审计及其他中介 机构作出完整、真实、准确的陈述并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原件及复 印件)、说明及承诺函等皆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误导性陈述; 4、利嘉商贸保证,如因利嘉商贸实际移交海丰鑫华管理前利嘉 商贸已存在的事由或行为导致的利嘉商贸出现的有关债务、税务及其 他方面的纠纷、行政处罚、仲裁、诉讼等情形,由利嘉商贸承担所有 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概与海丰鑫华无关;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得到海丰鑫华书面同意,利嘉商贸 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等)利 嘉商贸资产的合同或协议;利嘉商贸股东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等)利嘉商贸出资额的合同或协议;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利嘉商贸如拟委托除海丰鑫华以外的任 何第三方处理利嘉商贸的任何事务,应提前征求海丰鑫华意见并取得 其同意,并保证该第三方不会对海丰鑫华受托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造 成任何不利影响; 7、在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