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基准日之次日起至委托经营开始之日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止
栏目: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2-1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海丰鑫华委托经营利嘉商贸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交易的概述: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2012 年 3月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海丰鑫华委托经营利嘉商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的概述: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原集团”)201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 5 届 34 次董事会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
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经营宜宾利嘉商
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并签订了《委托经营协议》。
    因宜宾海丰鑫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丰鑫华”)总经理
是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故本次委托经营事项构成
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就该事项进行了事前核查,认定不存在侵占上市
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此关联交易事项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海丰鑫华的基本情况
    海丰鑫华是天原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法定代表
人:徐骏,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0 万元,由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宜宾
海丰和锐有限公司出资 4900 万元(占 98%股份),控股子公司水富金
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0 万元(占 2%股份)。经营范围:化工、建材、
纸品的原料及产品,电器仪表,机械设备,原燃材料,日用百货的贸
易经营;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之外的经营项目。
    2、利嘉商贸的基本情况
    宜宾利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6 日,法定代表
人:殷建平,注册资本人民币 500 万元,股东构成是:罗帮芸(占
45%股份)、殷建平(占 40%股份)和韩学川(占 15%股份)。经营范围:
销售煤焦化产品、煤炭;各类商品的进出口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
除外)。利嘉商贸资质齐全,以经营煤炭为主营业务,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10 日办理《煤炭经营资格证》,并于 2011 年 6 月 9 日办理《进
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具备进出口经营资质。
    2011 实现营业收入 19323.54 万元,实现净利润 140.94 万元,
截止 2011 年底净资产是 67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1、利嘉商贸基本概况
    利嘉商贸是一家具有《煤炭经营资格证》,以经营煤炭为主营业
务的商贸企业。
    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该公司资产总额是 6764.60 万元,负
债总额是 6094.61 万元,应收账款总额是 140.26 万元,净资产是
670.00 万元,无或有事项。
    2011 年实现营业收入 19323.54 万元,营业利润 201.05 万元,
净利润 140.94 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264.94 万元。
    2、审计评估情况
    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和
四川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审计、评估结果是: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利嘉商贸经审计后的资产为【6764.60】万元,负债为【6094.61】
万元,净资产为【670.00】万元。经评估后的资产为【 6765.09】万
元,负债为【6094.6】万元,净资产为【 670.49】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依据和定价政策
    本次委托经营事项不存在资金需求。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委托经营范围
    1、利嘉商贸将其日常主营业务经营全权委托海丰鑫华管理。利
嘉商贸日常主营业务即利嘉商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
    2、同意如利嘉商贸拟委托海丰鑫华在委托经营期间实施对外投
资(包括新设子公司或股权收购),则另行签订专项委托协议。
    (二)委托经营管理期限
    1、利嘉商贸委托海丰鑫华进行经营管理的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止;
    2、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后,视双方意愿延长或终止委托经营,
若利嘉商贸拟继续委托经营,海丰鑫华享有优先权。
    (三)托管经营方式及具体要求
    1、海丰鑫华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利嘉商贸日常业务,对外以利嘉
商贸或受托管理名义开展业务,委托期间海丰鑫华任何正当经营行为
利嘉商贸及其股东不能干涉,对于经营行为涉及需要利嘉商贸股东会
作出决议、或利嘉商贸执行董事作出决定的,利嘉商贸全体股东及/
或执行董事原则上应按海丰鑫华的建议作出表决或决定;
    2、海丰鑫华可行使的经营管理权的范围包括:
    1)负责利嘉商贸日常经营,决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2)制订利嘉商贸公司发展的经营管理计划,决定各类经营管理
事项及人事任免;
    3)以合法的方式,自主决定经营业务的策略和方法;
    4)以勤勉、尽职的原则决定利嘉商贸正常经营所需的对外担保、
抵押、借款等行为,该等决定均需提前书面通知利嘉商贸,由利嘉商
贸的股东会或执行董事配合作出相应的决议及/或决定;
    5)因利嘉商贸日常经营活动,以利嘉商贸名义向第三方提起诉
讼或仲裁、应诉或成为行政程序当事人,需及时通知利嘉商贸执行董
事;
    6)在委托经营期间,以利嘉商贸名义开展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
的各项成本、费用等在利嘉商贸财务进行列支;
    7)对于利嘉商贸日常经营业务之外的事项的处臵方式,由海丰
鑫华与利嘉商贸另行协商后确定。
    (四)委托经营费用、盈亏归属
    1、委托经营费用包括日常委托管理费用及专项费用两部分;
    日常委托经营费用:委托经营管理期间,日常委托管理费用为【0】
万元/年。
    专项费用:如利嘉商贸拟委托海丰鑫华办理日常性经营业务之外
的其他事务,相应的专项费用由利嘉商贸与海丰鑫华另行协商确定。
    2、委托经营期间的盈亏归属:委托经营期间的盈亏由海丰鑫华
享有或承担。
    (五)会计基准日及审计评估情况
    1、对于委托经营期间的第一个年度,本协议生效之日的上一个
月的最后一天为确认移交资产及未来计算委托经营管理费用、盈亏等
事项的会计基准日;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海丰鑫华即开始对利嘉商贸
实施全面管理;
    2、委托经营期间的第二个年度期起,上一年度的 12 月 31 日为
会计基准日。
    3、利嘉商贸与海丰鑫华约定,在完成各自的审批手续后,从会
计基准日之次日起至委托经营开始之日的上一个月的最后一天止,委
托方经营期间的经营损益由利嘉商贸承担。
    4、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委托方经审计后的资产为【6764.61】
万元,负债为【6094.60】万元,净资产为【670.00】万元。经评估
后的资产为【 6765.09】万元,负债为【6094.60】万元,净资产为
【 670.49】万元。
    (六)委托方与受托方保证和承诺
    1、利嘉商贸对拟进行委托管理的资产、经营资质等享有完全的、
排他的权利,除已向海丰鑫华披露外,不存在抵押、被查封、被扣押
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2、利嘉商贸保证在委托经营前已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取得
委托经营相应所需的政府许可、批准等文件,并应确保前述文件在委
托期间持续有效;
    3、利嘉商贸已就所有资产、经营资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任
何日常经营债务及保证、抵押、质押或资产上的其他负担)、诉讼、
仲裁、行政处罚等各方面情况向海丰鑫华及其聘请的审计及其他中介
机构作出完整、真实、准确的陈述并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原件及复
印件)、说明及承诺函等皆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误导性陈述;
    4、利嘉商贸保证,如因利嘉商贸实际移交海丰鑫华管理前利嘉
商贸已存在的事由或行为导致的利嘉商贸出现的有关债务、税务及其
他方面的纠纷、行政处罚、仲裁、诉讼等情形,由利嘉商贸承担所有
经济和法律责任,一概与海丰鑫华无关;
    5、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非得到海丰鑫华书面同意,利嘉商贸
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等)利
嘉商贸资产的合同或协议;利嘉商贸股东不得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处分
(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等)利嘉商贸出资额的合同或协议;
    6、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利嘉商贸如拟委托除海丰鑫华以外的任
何第三方处理利嘉商贸的任何事务,应提前征求海丰鑫华意见并取得
其同意,并保证该第三方不会对海丰鑫华受托开展的经营管理活动造
成任何不利影响;
    7、在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