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新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使用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01-16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山市新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使用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在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联合检查下,新博公司的经营者张某墩终落网。近年来,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全

  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中山市新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博公司”)使用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并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手续费……在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联合检查下,新博公司的经营者张某墩终落网。近年来,自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实现网络化管理后,假发票出现的几率大大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虚开和接受虚开方面,更有不少不法分子“偷梁换柱”,对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变造,改变原发票表面信息,从事税收违法行为,最终获刑。

  在本案中,经公安机关查明,2014年1月至6月间,张某墩利用其购买的“王某华”身份证登记成立了“新博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使用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税款。同时,该公司还以“新博公司”名义向深圳、广州、上海等多个省市共19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虚开税款数额达718682.17元,并从中收取开票手续费。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掌握相关线索的情况下,联合中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新博公司开展税务检查,并当场抓获嫌疑人张某墩。张某墩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举证犯罪同伙。

  经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墩无视国家法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但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经过,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知识点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套打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以及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只要虚开此类发票的行为达到这一标准的就应当认定构成犯罪。可见我国对用于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发票的管理之严,对违法虚开相关发票行为的惩治力度之大。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撰文:陈彧 谢建东 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