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
栏目:焜燚商贸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12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新天地南岭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南岭经贸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南省高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807号]。现将有关南岭经贸公司诉长沙康赛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赛普公司)等被告涉及的合同纠纷案终审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2019年2月11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市中院)受理了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编号为[(2019)湘01民初438号]。南岭经贸公司请求被告康赛普公司履行4,799.031957万元货款的支付义务,并按合同违约条款有关违约金之约定支付合同违约金,请求其他被告在各自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5,00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承兑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公告》(2019-001)。]

2、2020年5月20日,长沙市中院对南岭经贸公司与康赛普公司等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19)湘01民初438号]。判决被告康赛普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货款47,990,319.57元,并以该货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湖南金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50,000,000元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黄少华在50,0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在50,000,000元内对黄少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南岭经贸公司在17,600,000元内对岳阳亿凯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湖南中安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宇景恒(厦门)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南岭经贸公司支付未能承兑的汇票金额50,000,000元以及利息;驳回原告南岭经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南岭经贸公司诉讼事宜的进展公告》(2020-028)。]

3、上诉人黄少华不服长沙市中院[(2019)湘0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2020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院对该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黄少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3,907元,由黄少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上述应收账款涉及的合同纠纷款项,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2399.27万元(未审计),其中2020年度计提坏账准备1436.67万元(未审计),将使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净利润减少1436.67万元。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且本次判决尚未执行,最终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以终审判决的实际执行情况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省高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后续执行情况,依法追索货款及违约金等相关款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1807号]》。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