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栏目:焜燚商贸资讯 发布时间:2024-03-22
〔2023〕231号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4月19日,你公司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2日,你公司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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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截至2022419,你公司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退市中房)6.11%的股份。经查,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2022420日、421日、422日,你公司所持有的退市中房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79减持总金额658.08,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你公司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第五条、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1123日